修正條文

8
八、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檢查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
      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
      件相關法令。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
      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執行檢查案件須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
      需要製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等。
(四)其他相關勞動條件檢查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9
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四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達十人以
      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三職級人員中遴用一人聘用
      ,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三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三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二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百
      分之三十。
(四)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至第四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11
十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
      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等
        者或連續三年中二年考列甲等,一年考列乙等者,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
        ,降薪點一級;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者,不予續聘。
  (四)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二
        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五)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
      專員者,不在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
      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
      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第九點所定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列職級缺額;
      該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九點聘用比率限制,
      並於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
      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
      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單
      位主管及首長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
      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