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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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定提案單位,為協辦機關之附屬機關(構)、學校、依人民
    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
    提案單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自行提供相關業務,或受機關委託
    、補助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相關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巷弄長照站等相關業務。
(二)文化部:辦理社區營造相關業務。
(三)農業部:辦理綠色照顧站相關業務。
(四)教育部:辦理樂齡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社區大學等相關業務。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相關業務。
(六)客家委員會:辦理伯公照護站相關業務。
(七)經濟部:辦理產業園區或科技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相關業務。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服務處就業服務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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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案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本署公告申請期間內,向計畫執行地所
    屬分署提案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依法核准設立之文件,包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組織章程影本等。但提案單位為行政機關者,得免付。
(三)實施計畫書。
(四)提供申請時有辦理第五點規定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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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案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計畫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辦理預撥者:
        1.領據或收據。
        2.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辦理核銷者:
        1.領據或收據。但已預撥經費者,得免付。
        2.經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如附表四)。
        3.支用單據。但提案單位為行政機關者,得免付。
        4.成效報告書(如附表五)。
        5.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