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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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企業工會及會員能因應社會發展趨勢下
    勞動環境之轉變,及面對未來就業發展之挑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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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且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之企業工
    會(以下簡稱工會),並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稱教育
    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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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應以授課、實務演練、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
      影片賞析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不得低於三十人。
(四)課程時數: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二日教育訓練
      ,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授課節數之計算,每節為五十分鐘,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核心課程及政策
      課程應依本部公告擇定。
(六)第一款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
      得超過三節。安排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者,至少應包含一節勞動
      權益影片,並應有專人導讀;勞動權益影片應依本部公告擇定。
(七)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
      人員,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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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應包含下列事
      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內容(含對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節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編列講師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
      、餐費、交通費(僅限租賃車輛)、講義印製費、住宿費(二日教
      育訓練者)等項目。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名冊(附
      件三之一),及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四)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部
      辦理審查作業。
(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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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訓練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一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
      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萬元。
(二)二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
      新臺幣二千七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前項補助費用,辦理教育訓練支出項目無場地租金、交通費(僅限租
    賃車輛)及住宿費者,每人補助標準扣減數額如附表。實際出席人數
    未達前項參訓人數者,按實際出席人數核算補助金額。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活動經費之補助,未足額補助部分,由工會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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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工會,每年申請教育訓練補助以一場次為限。
    本要點之教育訓練補助,與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
    點及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淨零及數位轉型勞動權益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之工會教育補助,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本部受理教育訓練補助申請後,採書面審查,並於核定後,分別通知
    申請工會。
    前項審查原則如下:
(一)教育訓練計畫及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工會成立時間。
(三)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四)工會過去辦理本部相關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
(五)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六)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七)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八)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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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收據(附
    件五)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二)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附件七)。
(三)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四)活動課程表。
(五)切結書(附件八)。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件
      九)。
(七)交通費(僅限租賃車輛)、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
      票影本、收據影本等。
(八)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
      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