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為執行前點第一款提供少年個別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分署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就業服務
1.就業諮詢及就業前準備
(1)提供就業預備服務:依少年就業需求,促其瞭解就業市場,盤
點就業服務需求,並協助其釐清職涯方向、就業訓練,增進尋
職技巧、強化就業準備,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並針對安置機
構及矯正機關少年提供轉銜服務以利就業準備;如經評估有職
業訓練需求,得轉介職業訓練。
(2)辦理職涯探索課程:依少年職涯發展需求,辦理職業興趣探索
、個人價值及潛能優勢、職業價值觀與就業態度、個人興趣與
生涯規劃、人際關係、職場倫理、求職面試技巧與求職陷阱辨
識、職場趨勢、勞動法令及權益、法律概念、創業知能、財務
知能等,或其他有效提升少年就業認知及能力之相關課程。
(3)辦理經驗交流活動:依少年特性,規劃個案研討、工作坊、座
談等分享交流活動,主動連結轄區熱門行(職)業事業單位,
提供參訪機會或職場見習活動,參訪各分署職業訓練場、青年
職涯發展中心,並配合提供就業市場趨勢及宣導分署就業服務
資源。
(4)分署應為參與職涯探索課程、經驗交流活動之少年投保商業人
身意外險(每人保險額度至少新臺幣二百萬元)。
2.辦理職場體驗
(1)為促進少年了解職場環境,依少年職業興趣、求職及工作經歷
,提供少年體驗學習機會,增進其職涯發展,得結合民間團體
開發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職場體驗單位)提供相關職場體驗機
會,並建立職場體驗單位名冊。執行職場體驗注意事項說明詳
附件一。
(2)有意願參與職場體驗之少年,應填寫參與職場體驗意願書始得
參與(如附件二)。
(3)對於參與職場體驗少年應給予輔導服務,於少年職場體驗期間
,至少訪視一次,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如附件三),該訪視紀
錄應明示用途並注意保密性。
3.職缺開發及就業媒合
(1)職缺之開發:評估少年就業需求(含求職交通)及適合之職務
,透過多元管道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提供職缺及產業資訊,引
導少年投入就業。
(2)提供就業媒合服務:提供少年就業機會、工作條件與所在區域
職業發展等資訊,媒合適合之工作職缺,強化其服裝儀容整備
之能力,且善加運用就業促進津貼相關措施,包括協助特定對
象及弱勢者求職面試整備服務計畫、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之
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津貼、僱用獎助等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提高就業錄取機會,並提供少年就業資源網絡平臺資訊,建
立少年自行尋職概念。
(3)提供就業準備期間交通補貼:如職場體驗、職訓體驗、職涯探
索課程等活動所需交通費用補貼。
(4)就業適應輔導:就業媒合成功後,由就業服務員持續追蹤至穩
定就業滿三個月後,經評估有必要可再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
為限,徵詢少年意願及需求,協助少年參加分署開辦或委託之
就業適應成長團體等支持性活動,強化就業穩定。
(二)職業訓練
1.職訓體驗活動:為啟發少年對於不同職業訓練技術領域之興趣,
分署得自行規劃短時數、實作導向之職訓體驗活動,強化其深入
學習之動機與信心。
(1)體驗活動當日應為參加者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加保作業,並於參加者離退體驗活動或體驗活動結束日辦
理退保作業。
(2)體驗活動得依課程特性邀請相關職類之職業訓練師主持或教導
體驗課程,職業訓練師參與活動課程之實施時數,分署得納入
職業訓練師每月基本授課時數計算。
(3)體驗活動免費參加,惟少年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
同意後始得報名,報名方式如下:
1.透過就業服務 e 點通轉介個案,由分署協助報名。
2.自行以網路、電子郵件或郵寄紙本報名表至所轄分署(報名表範
例如附件四),或由分署規劃線上系統,提供少年報名。
2.自辦及委辦職前訓練:
(1)提供職訓諮詢服務及參訓前準備:分署及受託訓練單位(以下
簡稱訓練單位)提供少年職訓諮詢服務,及評估參訓準備規劃
。
(2)訓練單位提供協助資源:
1.協助資料準備。
2.免費參訓:少年參加分署職前訓練計畫,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3.協助報名並優先錄訓,於不影響原班別人數及訓練品質前提下,
得以外加名額方式錄訓少年。
4.協助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
點」規定,擇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學習獎勵金。
5.提供住宿服務或資訊: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得依規定辦理住
宿申請,或提供少年申請住宿服務或租金補貼等之相關資訊。
6.協助訓期適應:訓練單位應連結相關資源,提供生活、學習輔導
及關懷,協助完成訓練。
7.銜接相關資源,包括參加技能檢定、運用就促工具推介就業或轉
介就服機構協助推介、訓後就業追蹤等,以利投入就業市場。
3.建立合作網絡
(1)轉介單位協助辦理職業訓練前之職涯輔導與就業準備,並於訓
練期間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加強訪視、關懷與督導等學員輔導
事宜,以提供更多支持與服務。轉介單位於轉介前,應確認少
年職業訓練需求及協助排除參訓障礙,訓練期間仍應持續加強
訪視、關懷學員。轉介單位未能配合上開事項,分署得向其主
管機關反映。因應少年職業訓練需求,分署得視議題出席轉介
單位召開之個案輔導會議。
(2)因應少年經濟、健康、保護安置性需求,以及曝險行為、觸法
行為、其他偏差行為等特殊狀況,分署應協調轉介單位整合地
方政府、法院及警察局等相關單位資源,以建立轄區合作資源
網絡,提供少年所需適切服務。
(三)技能檢定
1.提供技能檢定諮詢服務:依少年就業需求,提供報名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
定之報檢說明,並協助查詢報檢梯次及檢定費用說明。
2.提供技能檢定補助資源: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少年
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得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要點」規定提出補助申請,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補助內容及補
助項目包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
辦理前項職涯探索課程、經驗交流活動及職場體驗編列經費項目及基
準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