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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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自營作業者,或中小企業認定
    標準第三條所定小規模企業,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得申請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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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購買新出廠之本質安全設計移動式起重機,並汰換老舊移動式起重
      機:同一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一輛為限,補助額度如附表一。
(二)移動式起重機經甲種專業檢修廠換裝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
      裝置):補助安裝費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同一受補助者每
      年補助二輛為限。
(三)經由專業檢修廠每年定期保養及自動檢查費用:每年每輛車補助費
      用五千元,同一受補助者每年補助二輛為限。
    曾接受前項第一款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不得申請第二款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項目,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
    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陸資業者
    製造或大陸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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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質安全設計新車及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事件紀錄器,應具有下列證明
    文件,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新車:
      1.新車型錄、操作說明書,及採用 EN/ISO 12999、EN/ISO
        13000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日本「移動式起重機
        構造規格」設計製造之證明文件及測試報告。
      2.移動式起重機原廠宣告或安全元件製造廠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事
        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符合 ISO 10245-2、EN
        12077-2、EN/ISO 13000  第 4.2.6.3  節、JCAS 2208 或其他
        同等標準之證明文件。
      3.事件紀錄器查詢或檔案匯出及讀取方式,製造者或進口者應確認
        事件紀錄器可保存三個月以上之操作數據。但具備可定期下載易
        於理解可讀文件格式者,不在此限。
(二)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之事件紀錄器應具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