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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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建立自我考核機制與確保政策發展及服務品質,並促
    進其積極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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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考核獎勵及輔導對象為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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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相關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考核結果公告及獎勵表揚相關事宜。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推動、經費編列、督導及協調事宜。
      2.本計畫之實地考核地方政府、實地考核結果複查、獎勵金申請及
        核發方式規劃相關事宜。
(三)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實地考核轄內地方政府及相關協調事宜。
      2.轄內地方政府之業務輔導、查核、交流及業務改善情形追蹤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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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每二年辦理一次實地考核;當年度實地考核後之次一年,辦理
    業務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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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考核範圍如下:
(一)前二年度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項目。
(二)本部前二年度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重點施政項目。
(三)前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考核建議及改善事項之後續處理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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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實地考核項目如下:
(一)就業促進業務。
(二)雇主服務及定額進用。
(三)創新業務事項。
(四)本部重要政策及行政配合事項。
(五)前次考核改善情形。
    前項第四款所定本部重要政策事項,由本署於考核範圍之前一年三月
    函知地方政府。
    辦理本計畫所需相關表件,由本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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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人共同組成
    實地考核小組,並由本署派員,每場次原則由五人至七人擔任考核委
    員,其成員如下:
(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三人至五人。
(二)本部代表二人。
    實地考核小組委員人選,將優先邀請本部、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身心
    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任務編組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參與考核,
    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團體委員以全國性團體為主,推派之委員應為團體之資深高
    階人員,且具身心障礙者就業、職業重建等專業領域至少三年以上工
    作經驗。
    實地考核小組委員如有擔任該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所
    屬機構(單位)、團體於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承接委託辦理業務者(不
    含研究調查),應迴避擔任該地方政府之考核委員。
    實地考核小組委員至少須參加四場次考核行程,並應遵守保密原則,
    以維持考核之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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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依地方政府轄內身心障礙者人數及業務經費規模,分為三組辦
    理考核獎勵及輔導:
(一)第一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二)第二組: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
(三)第三組:基隆市、嘉義市、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連
      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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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實地考核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由地方政府填寫考核資料報告及自評表,於本署指定日前連同電子
      檔函送本署。
(二)由本署將各地方政府考核資料報告及自評表送實地考核小組委員審
      閱。
(三)由實地考核小組委員親至各地方政府或本署指定地點進行考核。
    地方政府應配合自評表準備相關佐證資料,並準備適當考核場地,必
    要時配合實地考核小組委員訪談與查證事項,邀請府內業務相關單位
    及受委託辦理業務團體、基金會共同接受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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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依實地考核結果設下列獎項:
(一)特優獎:考核總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獎:考核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進步獎:考核總分數較前一次分數,進步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創新獎:由實地考核小組遴選業務創新有具體事蹟者。
    前項第四款創新獎考評項目及配分比重,由本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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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所定獎項之獎勵措施如下:
  (一)特優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3.本部補助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經費,除原受
          分配之補助比率外,得於次一年度向本部申請各增加百分之五
          之補助比率,並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優等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二次。
  (三)進步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一次。
  (四)創新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本部依考核結果公開表揚,並以適當方式公告及函送各地方政府列
      為相關人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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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實地考核結果公布後十四日內,地方政府得針對異議事項以書面向
      本部申請複查。本部於受理後,應於十四日內送實地考核小組於六
      十日內完成複查。
      前項複查結果由本部函復該地方政府;複查結果有變更原實地考核
      結果者,並應副知其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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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於本署辦理實地考核後,得參考實地考核小組委員意見,及轄
      內地方政府需求,訂定考核次年度之輔導計畫,並得辦理觀摩研習
      。
      前項輔導計畫,分署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送本署備查,並於執行
      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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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