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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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如下;其條件及基準,如附件一:
(一)地方政府:就業服務員人事費、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轉銜就業服務
      督導費。
(二)個案:職能提升補助、轉銜成功補助。
(三)庇護工場:臨時人力薪資補助、工作培訓行政管理費、個案轉銜成
      功補助、職場體驗費。
(四)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工作培訓行政管理及輔導費、職場見習訓練
      補助、僱用補助、職場適應輔導費、職務再設計服務、職場體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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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辦理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以自辦、委辦或補助之方式,進用就業服務員專責處理轉銜就業服
      務業務。
(二)由就業服務員開發個案及就業職缺,並結合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以下簡稱職管員)評估個案適合轉銜後進行開案,擬訂轉銜服務計
      畫,接軌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三)職管員擬訂個案之轉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訓練及就業職缺
      開發、職務再設計、職務分析、媒合就業、支持性輔導、追蹤輔導
      訪視、穩定就業後之職場適應、就業支持等項目,並由就業服務員
      執行之。
(四)就業服務員於個案轉銜至一般職場就業後,依其需求,運用實體、
      電話訪視、電子通訊軟體或其他形式,提供支持性輔導,協助穩定
      就業;其提供時數及期間如下:
      1.部分工時者,就業後六個月內至少七十小時;就業六個月後每週
        至少一次之追蹤輔導訪視,最長十二個月。
      2.全時工時者,就業後六個月內至少一百小時;就業六個月後每週
        至少一次之追蹤輔導訪視,最長十二個月。
(五)運用「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詳實登
      載完整個案服務紀錄,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個案
      移轉時,亦同。
(六)視個案實際需求,建議職管員調整、變更個案之轉銜服務計畫;職
      管員需取得個案、庇護工場或相關人員共識,據以辦理調整、變更
      事宜。
(七)就業服務員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撥、核銷、查核及補助單位之
      督導訪視(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二)。
(八)本計畫服務流程及工作項目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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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依前點規定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於所轄分署規定期限內,檢
    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如附件四)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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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庇護工場申請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個案職前準備、技能強化、社會融合適應能力、職場見習訓練
      等。
(二)辦理個案工作能力評估及轉銜個案申請。
(三)個案於一般職場就業後,持續提供就業支持及情緒關懷,協助個案
      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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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庇護工場依前點規定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政府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五)。
(二)個案最近一次工作能力評估。
(三)轉銜檢核表(參酌勞發署「身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
      輔導工作手冊」)。
(四)當年度產能核薪表。
(五)參與計畫同意書(如附件六)。
(六)計畫書(如附件七)。
(七)領據(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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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依前點規定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九)。
(二)計畫書(如附件十)。
(三)領據(如附件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