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內政部為應職業訓練之迫切需要經於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列第七條規定:「內政部設職 業訓練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事項,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爰於本條明定本條例之制定依據。
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局組織條例之立法依據予以修 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