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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 條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
設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設立之依據及任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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