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3、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扶助其公平參與 社會生活機會,特設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