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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一、增列條文敘明立法依據。
二、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之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
    糾紛之調解及仲裁,以法律定之」。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一、查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後段雖規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之條文,
    惟非謂勞資糾紛之處理僅能以此二種方式為限,本法亦另有「裁決」及「爭議行
    為」等解決機制。
二、再者,法律與法規命令不同,並非須有授權依據方得定之,但宜於首條規定其立
    法目的,爰刪除原條文有關授權依據規定,改為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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