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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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揭櫫立法宗旨,並參照其他相關法例闡明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以資周
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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