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會銜發布「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第 八款「辦理失業者輔助事項之支出。」 (二) 就業安定基金歲出計畫「促進國民就業」-「二 辦理勞工失業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