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訂定法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