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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
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二項)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
災害單一費率二種。……(第四項)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第二項行
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
衛生之辦理情形,由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之。(第五項)前項實績費率計算、調整及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依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
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
之日起,不再適用。爰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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