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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 (民國 8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1
 (甲) 塵肺症X光照像分型基準:
       (依左表所列,區分為第一型至第四型)
┌─┬──────┬──────┬──────┬──────┐
│型│第  一  型  │第  二  型  │第  三  型  │第  四  型  │
│別│            │            │            │            │
├─┼──────┼──────┼──────┼──────┤
│X│在兩肺野有因│在兩肺野有因│在兩肺野有因│證明大陰影者│
│光│塵肺發生之少│塵肺發生之多│塵肺發生之極│。          │
│照│數粒狀影或不│數粒狀影或不│多粒狀影或不│            │
│像│整形陰影,且│整形陰影,且│整形陰影,且│            │
│說│無大陰影者。│無大陰影者。│無大陰影者。│            │
│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