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配合本法制定公布,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將不再適用。另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爰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