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授權法源名稱及條次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