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爰將「勞工」 修正為「職業」,並作授權法源之條次變更。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