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正,作授權法源名稱及條次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