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明訂法條之依據。 二、「異常氣壓」條正為:「異常氣壓作業」。
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法修正本標準授權依據之法令名稱及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