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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
及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立法授權之法源。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立法規定,修正本標準授權立法之依據條次。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一、修正本標準之立法依據。
二、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型式驗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包括構造
    、性能及安全防護等事項,各該法條之授權立法規定均採同一安全標準,爰配合
    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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