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為避免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因終止勞動契約而退保,致影響其 後續請領保險給付權益,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 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 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現行本辦法之訂定依據應 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