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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 條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
業,特制定本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一、明定本法制定之宗旨。
二、職業訓練為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主要途徑之一,且為配合技術發展,提高工作
    技能,可在工作者一生中不斷實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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