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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1 條
為建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以下簡稱職業訓練機構) 導師制,以加強參加
職業訓練學員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輔導,特訂定本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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