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四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 主管機關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 情事者,訂定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以作為認定之標準,爰 增列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