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訂定法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