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第二七八一次院會決議:「配合經濟部擬具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修 正草案,針對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 (二年內) 創立或擴充之製造業 或技術服務業,提供五年免稅獎勵,鑑於製造業的創立或擴充,將增 加勞力的僱用,有助於降低失業率,請經建會與勞委會、經濟部配合 研擬相關配套獎勵措施。」,適用對象增列新設立或資本額擴充之製 造業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