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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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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鑒於民間團體辦理之服務有助於
    視覺障礙者就業,爰運用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酌
    予補助相關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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