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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
七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授權法源依據。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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