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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之處理程序有所依循
    ,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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