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第十條規定,主管機關 對已設立或籌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給 予獎助: (一)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他相關服務績效良好者。 (二) 所提服務計畫符合實際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