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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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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管理,提
    昇教育訓練品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處理訓練單位
    違反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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