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管理,提 昇教育訓練品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處理訓練單位 違反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