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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1
壹、緣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外
    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除整合現行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措施外,加
    強就業資訊提供、增進其尋職與職場適應能力,並以增加雇主僱用等
    促進其就業,特訂定「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以下簡
    稱本方案)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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