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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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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整各職類報檢人員名冊: 
 (一) 勞工處 (局) 依協調會決議,按職類及地區將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 暨報名表 (副表) 函送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
 (二) 核對所送職類、名冊及人數是否相符無誤。
 (三) 如遇有報檢人申請變更地址時,應於名冊予以更正,以利爾後有關
      資料文件之寄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