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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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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辦理。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出席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辦理。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
      查等工作,稿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辦理。
(四)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
      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
      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五)場地佈置費:每場新臺幣(以下同)4,000 元。
(六)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每人報支住宿、餐費及茶點之食宿費上
      限如下:
      1.在機關內部辦理者:
     (1)餐費:會議或講習訓練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得提供餐食,
          每人每餐 120  元。
     (2)茶點費:
        甲、機關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原則不得編列茶點費。
        乙、辦理講習訓練等活動,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但
            時間為 1  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1 天
            以供應 1  次為限,每人次 100  元。
      2.在機關外部辦理者:
     (1)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如因機關內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等
          場地不敷使用或期程無法配合等情形,須赴外處所辦理者,所
          報支住宿、膳雜費(含餐費及茶點)等費用,以下列標準核算
          總額為上限。
     (2)住宿費:
        甲、平日住宿:每人每日報支上限 3,500  元。
        乙、假日住宿:每人每日報支上限 4,500  元。
        丙、假日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
            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3)膳雜費(含餐費及茶點):不分官等每人每日報支上限為
          1,000 元。
(七)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八)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最低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 3  人
      為限。
(九)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
      辦理保險。
(十)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 10,000 元(含司機、
      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一)雜費:以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教材費、稿費、出
        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工作人員勞、健保費及勞退金、第六款第
        二目之住宿費及膳雜費,以及管理費)總和 5%為上限,並應視
        情形調降。
(十二)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 10% 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
        、難易程度訂定。
(十三)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並敘明理由,經專案簽奉機
        關首長核准者,得不受前十二款所定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十四)接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辦、補(捐)助或合辦之各項宣
        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其經費編列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未另訂標準者得參照前十三款所定經費標準編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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