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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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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本局為增加中長期失業者更多元且彈性參訓機會,擬與民間訓練機構
    合作,加強推動辦理中長期失業者及區域產業所需之職業訓練,以提
    升失業者工作技能進而促進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