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納入檢查管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一、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本規則授權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次。 二、授權法規,於第一條明列法律授權依據後,毋庸在明定該法規與其他法規適用順 序,爰將第二款移列至第二條第二款,以符合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