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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運用「訓用合一」模式推動部分工時就業職前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1
一、各單位可將分配性服務、生產者服務及消費性服務等三種型態列入部 分工時辦理之人力需求訓練,以擴大部分工時訓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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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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