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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等事項
,特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一、設立目的及法源依據。
二、監理會之設立目的為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勞工退休金條
    例年金保險之實施等事項,故於行使職權時須兼顧基金運用的安全性及獲利性,
    以及監理公正性、專業性之立場,以確保勞工養老之保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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