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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之家庭看護工作類別,其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格之申請核定、變更或註銷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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