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之家庭看護工作類別,其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格之申請核定、變更或註銷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