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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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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運用工會團體相關訓練資源
    ,加強推動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有效提升其轉業或再就業之專長
    技能,促進其就業,除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基
    準)辦理外,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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