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運用工會團體相關訓練資源 ,加強推動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有效提升其轉業或再就業之專長 技能,促進其就業,除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基 準)辦理外,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