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滿十六歲,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
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
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三)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
業。
(四)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及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須為在校生
並檢附在學證明文件),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二學
分及照顧服務員四十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
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所規定之實習
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