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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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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十二條規定,為協助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建立自我評鑑機制,透
    過評鑑提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品質,以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特
    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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