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經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五○五一一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配合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修正併入第十四條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法 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