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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應變措施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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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緊急事件發生時,常沒有充分的時間來決定誰應負責做什麼事、如何
    做、何處可得到外界支援等相關事宜,若無法在短時間內採取有效的
    控制措施,經常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因此,平時針對可能發生之緊急
    狀況,運用事業單位自有之資源及周邊支援體系與政府公設應變資源
    體系,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並實施必要訓練,使相關人員熟練應
    變應有之知識及技能,方能在緊急狀況下,有效處理災害於不同階段
    下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損失。
    一般事業單位製作緊急應變計畫時,多追求淺而易見的績效,常以舉
    辦演練、訓練與購置應變設備為主,而忽略了應變計畫應依據危害辨
    識與風險評估之結果為制訂改善的原則。收集分析工作場所的情境(
    Scenarios )與資料,可有效預防改善高風險標的,降低事故發生的
    可能性,且事故發生時,也可有效提升現場第一時間搶救的熟悉度與
    安全性。此外,緊急應變計畫也應包括應變指揮官及應變人員的訓練
    、建立共通應變語言、擬定疏散時機與應變指揮系統架構、建立跨部
    門應變指揮系統、強化後勤支援能量、評估應變裝備器材與擺放區域
    、建置應變中心與應變監控系統、確認通訊與聯防支援的有效性、演
    練等相關要素。
    本指引主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之要求說明緊急應變措
    施之作業流程及基本原則,並提出建議性作法(如附錄一),作為事
    業單位規劃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參考。
    本指引並非建立、實施及維持緊急應變之強制性作法,亦非在增加職
    業安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之額外要求,惟事業單位在規劃及執行緊
    急應變措施時,應先考量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如附錄二)。
    本指引不提供緊急應變措施之管理程序或辦法之參考例,事業單位如
    有需求,可逕向相關技術或服務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引用時,應考量
    最新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本身實際需求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
    規範等之要求,予以適度修正或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