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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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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作為職業衛生實驗室技術及品質管理之特
    定要求,特訂定本規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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