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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工會團體(以下簡稱工會)輔導勞工
    籌組企(產)業工會,達成企業普設工會之目的,並輔導新成立未滿
    六個月之企業工會,以協助其會務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新成立未滿六個月之企業工會,指本部公告開始受理申請之
    日前六個月新成立之企業工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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