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準則訂定之依據。 二、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 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工會財務管理得依循準據,以維護會員權益,爰訂定 本準則,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