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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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本辦法規定範圍包括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程序、調解委員之遴聘條件、調解人之
    資格及認證考核、受託辦理調解之民間團體資格及其他有關進行調解工作之事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